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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
2019-06-13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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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扫除黑恶势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通过3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基本原则是什么?

1.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2.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3. 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4. 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5. 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什么时间开始的?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

六、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多长时间?

这次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七、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是哪几个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工作重点分别是哪些?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分为三个阶段:

1. 2018年,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 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3. 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九、“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十、打击黑恶犯罪的长效机制更加健全完善的标准是什么?

做到“两个不发生”,实现“一降两升”。

两个不发生:不发生因黑恶势力逞强争斗、争抢地盘导致群死群伤案件;不发生黑恶势力持枪大规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恶性案件。

一降两升:涉黑涉恶举报数量大幅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上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上升。

十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 “四个重点突出”分别是什么?

突出重点地区、突出重点行业、突出重点领域和突出重点打击。

十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打击对象包括哪十个方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指出,重点打击十种黑恶势力:

1. 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 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 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 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 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 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三、公检法三部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当遵循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等。

十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指什么?

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十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指什么?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十六、谁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

直接责任人:各级政法机关主要领导。

十七、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应该对哪些人采取保护措施?

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鉴定人、被害人。

十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职责是什么?

全面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统筹谋划、组织实施、工作协调、督促指导、总结表扬等,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十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一办五组”分别指什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扫黑办”)设在政法委,下设综合督导组、摸排打击组、违纪查办组、组织建设组、舆论宣传组5个专门工作组。

二十、扫黑办如何发挥好领导小组参谋助手作用?

自觉响应习近平总书记的号召,以高站位、广视野、大格局认识和把握专项斗争,坚决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做到以更强的政治担当履职尽责,以更强的民本思维赢得人心,以更强的斗争精神除恶务尽。

二十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执纪监督的重点对象有哪些?

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利用家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勾结黑恶势力煽动闹事、侵害群众安全和利益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放纵、包庇重点打击的黑恶势力,甚至收受贿赂或者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徇私舞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态度消极暧昧,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玩忽职守、失职失责,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各级党委、政府、政法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十二、执纪监督的“三项机制”是指什么?

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复杂案件同步立案、调查机制;典型案件定期会商、研判机制。

二十三、纪检监察机构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定位是什么?

立足监督执纪问责的现职定位,紧紧围绕群众身边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国家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对因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消极懈怠不作为、不履职等原因造成黑恶势力坐大成势,以及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责任落实不力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甚至沆瀣一气、甘愿充当“保护伞”、直接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问题。

二十四、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3类问题指的是什么?

1. 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2. 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3. 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二十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需要移送的问题线索有哪些?

1. 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监督过程中,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及发现行业管理漏洞和问题的;

2. 政法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发现的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收受贿赂、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线索,以及发现行业管理漏洞和问题的;

3.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及处理信访件工作中,发现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的;

4. 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收集掌握的涉黑涉恶举报线索;

5. 纪检监察、政法、行政机关在执纪调查、司法活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与涉黑涉恶有关的其他问题线索。

二十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个人问责情形有哪些?

1. 在任期内因领导不力或摸排不仔细,工作不落实,应摸排或未摸排甚至隐瞒包庇,致使辖区内黑恶势力得不到有效打击,被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

2. 为涉黑涉恶案件当事人说情,干扰、阻挠办案的;

3. 因泄密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或案件发展受影响的;

4. 私自通过互联网和微信、微博等通讯媒介发布与涉黑涉恶案件相关的文字、图片、视频等。

二十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相关责任人如何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启动教育问责“三项制度”直至给予党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二十九、“保护伞”指哪些公职人员?

1. 中国共产党的各类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和各级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2.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6.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三十、“保护伞”查处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1. 问题线索移交反馈制度是否落实;

2. 公安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是否相互协作;

3. 案件过问记录制度是否落实;

4. 摧毁经济基础情况。

三十一、组织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定位是什么?

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一是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建设坚强战斗堡垒;二是严格规范村“两委”换届选举,坚决把不符合村干部条件的人挡在门外;三是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高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能力。

三十二、候选人联审机制是什么?

在村“两委”换届中,组织部门协调政法、纪检、信访等8个部门组成联合审查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把关,把黑恶势力挡在门外。

三十三、村“两委”换届建立的“负面清单”包括哪些内容?

1. 被判处刑罚、现实表现不好的;

2. 欺压群众、横行霸道、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村霸”、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的;

3. 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

4. 受到党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

5. 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参选的;

6. 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7. 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8. 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9. 原村(社区)干部近3年内被责令辞职和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10. 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等其它不宜提名的。

三十四、如何做好问题线索的移送?

问题线索的发现机关,应当在发现问题线索后7日内向有权处置的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移送相关的问题线索,并应附相关的证据材料,做好登记备案;有权处置的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的或者实际办案期限结束后5日内,将问题线索或案件的处理情况反馈移送机关。

三十五、如何规范律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合法开展辩护代理工作?

1. 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

2. 不得触碰底线,违法违规办案;

3. 必须通过正常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三十六、如何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的衔接性?

1. 建立侦查与起诉、审判有效衔接;

2. 打击黑恶势力与查处“保护伞”有效衔接;

3. 持续打击与动态总结有效衔接。

三十七、如何增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持续性?

1. 对已掌握的涉黑涉恶线索要认真核查、督办,发挥其最大效用;

2. 拓宽线索搜集渠道,把被动坐等线索变为主动查找线索,提高线索发现能力;

3. 按照三年目标任务,制定好阶段性安排,有步骤有重点深入推进,一仗接着一仗打,确保仗仗打胜仗。

三十八、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追责?

可以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决不姑息。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倒查,严肃问责。

三十九、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可以采用哪些措施确保其案件质量?

依法采取挂牌督办、上提一级、异地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现场联合督导等措施。

四十、发现身边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应如何举报?

人民群众向政法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

1. 拨打公安机关或当地扫黑办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电话及邮箱进行举报;

2. 通过政法便民服务平台进行举报;

3. 通过信件或向政法机关及扫黑除恶办公室当面举报。

四十一、涉黑涉恶线索核查办理工作原则是什么?

涉黑涉恶线索核查办理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及时核查、妥善办结的原则。

四十二、线索核查办理有哪三项制度?

宣传发动和举报奖励制度、定期研究和协调处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四十三、《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的“六个围绕、六个重点”分别是什么?

1. 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2. 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3. 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4. 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5. 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6. 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四十四、中央督导的机制建设方面有哪些重点内容?

政法部门协作机制、纪检部门协作制度、组织部门协作机制、齐抓共管机制。

四十五、扫黑除恶“三个不能”纪律要求具体内容是什么?

不能片面追求战果,下达任务;不能把之前案件作为此次专项斗争战果;不能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其他专项打击盲目结合。

四十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中央都召开了哪些全国性重要会议?

1月23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5月23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召开。

6月4日至5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一新在陕西省调研扫黑除恶专项工作。调研时指出:掀起新一波扫黑除恶强大攻势要增强“六性”即认识的深刻性、部署的衔接性、推进的平衡性、打击的持续性、斗争的策略性、治理的协同性。

6月20日,全国扫黑办召开第一次主任会议。

8月16日,全国扫黑办召开第二次主任会议。

8月21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召开,听取中央第一督导组对河北省督导工作情况汇报。

8月27日,全国扫黑办在京召开行前动员会,根据中央统一部署,中央9个扫黑除恶督导组近日将分赴山西、辽宁、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等9省(市)开展扫黑除恶督导工作。

8月28日,全国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在山西太原召开。

10月12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召开。听取中央第二至第十督导组督导工作情况汇报。

10月16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四次)在武汉召开推进会。

11月13日,全国扫黑办召开第三次主任会议。

四十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线索举报如何保密?

对举报材料设专人管理,对举报情况和检举、控告内容列入密件管理。严禁将举报人的情况向其他工作人员及与办案无关人员泄露,凡泄露情况一经查实,无论是否造成后果,均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四十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个结合是什么?

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四十九、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五十、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1.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五十一、什么是“软暴力”?“软暴力”如何界定?

“软暴力”是指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两高两部《指导意见》明确“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这里的“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就是软暴力。

五十二、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实,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账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五十三、办理黑恶犯罪案件中的寻衅滋事如何界定“多次”?

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

五十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主要指什么?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五十五、涉黑类犯罪有哪些类型?

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五十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主要指什么?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五十七、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主要指什么?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五十八、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主要指什么?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本质特征。

五十九、黑恶势力是如何发展演变的?

实践中,黑恶势力发展一般有一个演变过程:恶势力犯罪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六十、农村地区打击重点是什么?

重点打击把持或侵害基层政权组织的“问题村官”,破坏影响基层选举,以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法手段欺压百姓、危害一方的农村黑恶痞霸势力。

六十一、城市城区打击重点是什么?

重点打击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调查公司、咨询公司等为掩护发放高利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以及专门受雇他人从事“造势摆场”“摆平事端”的“地下出警队”或“黑保安公司”。

六十二、城乡结合部打击重点是什么?

重点打击以“抢占地盘”为特征的,以暴力或胁迫手段排挤对手,垄断经营,攫取非法利益的黑恶势力,如建筑领域的阻挠施工、封门堵路、强揽供料的“沙霸”“砖霸”等。

六十三、各农贸市场打击重点是什么?

重点打击欺行霸市、扰乱经营秩序的“菜霸”“市霸”等。

六十四、各行业场所打击重点是什么?

重点打击充当赌场、娱乐场所“靠山”“保护伞”,收取“保护费”,扰乱医院、学校周边秩序的黑恶势力等。

六十五、当前涉黑涉恶问题出现的新动向是什么?

一些黑恶势力把持基层组织、侵蚀基层政权、拉拢腐蚀党员干部,寻求政治靠山和“保护伞”;

一些黑恶势力以公司、合作社等表面合法的形式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以恐吓、滋扰、聚众造势以及所谓“谈判”“协商”等软暴力谋取非法利益;

一些“村霸”和家族、宗族恶势力横行乡里、欺压百姓,扰乱治安秩序,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

六十六、什么是“村霸”?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或暴力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分子。

六十七、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煽动闹事等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六十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涉恶案件有哪九类?

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六十九、什么是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七十、什么是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七十一、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七十二、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七十三、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七十四、什么是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他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七十五、什么是强迫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七十六、什么是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换而言之,就是经营赌场。

七十七、什么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七十八、扫黑除恶“打小打早”指什么?

各级政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及早打击,决不能允许其坐大成势。

七十九、扫黑除恶“打准打实”指什么?

审判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

八十、扫黑除恶如何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

八十一、怎样从源头上遏制消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要加大综合整治力度,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坚决打掉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要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保证。

八十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的方式是什么?

主要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调研座谈、个别谈话、受理举报和现场抽查、深入基层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工作。

八十三、中卫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六个全覆盖”指什么?

“六个全覆盖”:宣传发动全覆盖、线索举报全覆盖、调查核实全覆盖、打击整治全覆盖、督导检查全覆盖、举报奖励全覆盖。

八十四、海原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项制度”指什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制度》《纪委监委与政法机关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双向移送反馈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信息报送制度》《涉黑涉恶重大复杂案件会商制度》《涉黑涉恶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查工作制度》

八十五、海原县各级扫黑除恶举报方式有哪些?

1)海原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举报电话:0955-4011640

举报邮箱:shbhyx@163.com

邮寄地址:海原县扫黑办(海原县海城镇政府东街原人民武装部3楼)

2)海原县纪委监委

举报电话:0955-4013092

举报邮箱:haiyuanxxianjw@163.com

邮寄地址:海原县纪委监委信访室

3)海原县委组织部

举报电话:0955-4017514

举报邮箱:34010258@qq.com

邮寄地址:海原县委组织部

4)海原县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955-4017133

举报邮箱:mhq3612@163.com

邮寄地址:海原县人民法院扫黑办

5)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举报电话:12309或0955-4012000

举报邮箱:hysjxysh@163.com

邮寄地址:海原县人民检察院扫黑办

6)海原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0955-4011130

举报邮箱:hgshb110@163.com

邮寄地址:海原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八十六、中卫市扫黑除恶举报奖励是什么?

对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5000元—50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我们将对举报人情况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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